2000年,句容市12岁的江伟华救人溺亡,其父江志根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奔波17年无果,发出了“我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的质问。但2002年,江苏扬州一名11岁少年为救人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对此,学通社记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沈心怡:我反对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因为这相当于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的思想不够成熟,遇到紧急事件,容易冲动,在救援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因措施不当导致更大损失。
刘倚:我支持对未成年人给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高尚的品质,是不应该存在年龄限制的。另外,见义勇为本身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我们更应该提倡它,不能让明哲保身的个人意识最终演变成集体无意识。
刘倩:我认为对未成年人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是可行的,这仅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而不是鼓励和宣传。不能因为担心未成年人无法有效见义勇为而否认已经发生的正义行为。而这更是提醒相关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如何防范风险、应对风险“的教育。
王智:我认为不应该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授予荣誉称号。高尚的行为,固然是我们社会所提倡并且需要的。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无法正确估量自身能力。称号的授予有可能导致一些盲目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会给见义勇为者的家庭带来难以承受之痛。
曾博:中小学生守则近年将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删去,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不在自身能力薄弱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而损害自身生命安全,我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不认可。在面对他人处于危险当中时,一个真正有良知的人是不会袖手旁观的,但是我们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不论结果如何,在我看来,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应当授予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
杨文萱:我反对给未成年人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首先,见义勇为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为了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而见义勇为;再者,未成年人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理解模糊。而我们应当大力提倡见义智为,以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安全。
杨靖:我支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授予荣誉称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是一种对该行为表达尊敬的方式,我们只是不提倡毫无自身安全保障的见义勇为,而不是不鼓励。
林珍:我认为不应该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授予荣誉称号。未成年人的思想尚不成熟,他们更多的还处于对成人行为的模仿当中。授予荣誉称号无疑是在告诉未成年人这种行为是会受到表扬和奖励的,从而会引发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另外,见义勇为者家庭对见义勇为行为荣誉称号的一再要求,可能也隐藏着政府善后工作的处理不当,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者的家庭予以更多的关心,莫让见义勇为成为一个家庭无法忘却的伤痛。
蔡锦凡:我认为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与学校不鼓励不支持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个态度并不挂钩。相反,我们鼓励当代学生学习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高尚品质。未成年人属于受保护群体,对于因为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的人,应当保护他们的权益,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
黄紫香:我认为应当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材料中,授予与不授予因为地域时间的不同而有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在这中间,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出一套公平公正的方法,减少政府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为同样因见义勇为而失去生命的人一个合理平等的处理办法。
郭露丹:虽然不应该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见义勇为,但是,若是未成年人已经为了见义勇为而牺牲,我们就不应当磨灭其精神。正如江志根所说:“未成年人不做好事,难道老了才做好事?”既然政府已经认定了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那为何不能授予一张荣誉证书来证明呢?也算是对其家人的一种安慰。
张玉:我认为政府不给其颁发荣誉证书是经过综合考虑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心底对于人生的价值观还未真正形成,对于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也很模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给江伟华颁发了这一张荣誉证书,意味着政府认可并鼓励推崇这种舍己救人的行为,江伟华也将成为很多未成年人心中的“榜样”,那么,未成年人对见义勇为的看法将发生改变。
(黄紫香 张玉 整理)